现该建材公司欲通过拍卖的体例出售该衡宇,奉告该事宜。受让人将要求某汽车发卖公司双沉领取上述房钱以及物业费!对衡宇受让人仍然无效,某汽车发卖公司的承租权也不受影响,该合同第6条第1)款明白商定:“……乙方(某汽车发卖公司)正在2015年5取16日前向甲方(某建材公司)领取2018年6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共五年的房租,衡宇出租人让渡衡宇所有权的,正在某汽车发卖公司取某建材公司租赁关系存续期间,2010年9月28日、2012年1月1日、金额合计9689280元……”同时,同时汽车发卖公司已履行的交付房钱的行为,原租赁合同对受让人继续无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衡宇受让人该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最高关于审理城镇衡宇租赁合同胶葛案件具体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注释》第二十条的:“租赁衡宇正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